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林草中药材生态种植,提高生态种植中 药材质量,保障林草中药材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林草中药材生态种植是指在保持生态系统稳定的基础 上,遵循生态学和生态经济学原理,采用清洁化生产、绿色防控等 生态培育措施种植药用植物,保证中药材的质量和安全,实现生态 经济良性循环的中药材生态培育模式。
第三条 本通则规定了林草中药材生态种植的基本原则、种植 模式、种植区选择、品种选择、关键技术、产品采收、生产管理、 质量管理以及基地建设等基本要求。除符合本通则基本要求外,林草 中药材生态种植应当符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GAP)的相关要求。
第四条 本通则适用于人工干预形成的森林、草原、湿地等生 态系统中药用植物的生态种植作业和管理。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保护优先,尊重自然。在保护林草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基础上,按照“产业生态化,生态产业化”理念,维护生态系统平 衡稳定,适度规模开展林草中药材生态种植。
第六条 适地适药,绿色种植。利用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 系统特有的环境条件,选择优良适生品种,坚持绿色清洁化种植。
第七条 提升品质,保障安全。采用科学高效的现代种植技术 和管理方法,提高中药材质量,实行化学肥料和有毒农药零投入管 理,从源头上保障产品安全。
第三章 种植模式
第八条 根据中药材品种的生长特性和种植区环境特点,采用 不同的生态种植模式培育中药材。主要包括林下种植、草地混植、 单一种植、间套作种植、轮替种植和生态景观种植等模式。鼓励集 成创新其他生态种植模式。
第九条 林下种植。依托森林及其生态环境,遵循可持续经营 原则,充分利用林分营养和空间层次的协调互补关系,对中药材品 种进行科学合理配置,在林内开展的种植活动。
第十条 草地混植。在不对草原原生植被造成破坏和外来生物 侵害的前提下,选择利用和采收地上部位的中药材品种,在人工草 地适生区适度播种,形成中药材与原生植物共生的混植群体,收获 时不造成地表裸露,达到药草兼容和生态保护双重目的。
第十一条 单一种植。按照因地制宜、适地适药原则,在适宜的林地、草地等种植区,选择适生的单品种中药材,进行规模化和 标准化培育。
第十二条 间套作种植。利用植物的生物互作共生特点,选择 适宜的林草植物、菌类与中药材,或两种中药材,进行合理组合种 植。
第十三条 轮替种植。选用适合的中药材品种,在季节间和年 度间采用茬口选择、适时种植等方式进行合理有序轮作种植。
第十四条 生态景观种植。遵循生态学原理,引入景观设计理 念,选择景观效果好的中药材品种,通过合理配置,形成丰富多 样、群落稳定、观赏性强的生态景观。
第四章 种植要求
第十五条 种植活动应与种植地区的生态承载力相适应、相协 调,应符合林地、草地等保护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有条件的应进 行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建设。
第十六条 种植区选定。选择森林、草原、湿地等未被污染, 自然环境适宜,远离污染源,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区域。优先选 择道地中药材产区,在非道地产区,应充分论证其种植适宜性和生 态风险。
第十七条 品种选择。遵循适地适药、良种优先原则,结合自 然条件,选择品质优良、性状稳定、适应性强的林草中药材品种,优先选择道地品种、优良乡土品种以及种植试验成功并通过生态风 险评估的引种品种。
第十八条 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选择性状优良、遗传稳 定、性状表达一致、种质来源明确、符合国家标准的种子种苗及其 他繁殖材料。禁止选用转基因的种质或繁殖材料。
第十九条 整地。生态种植可进行适度土地整理,改善土壤条 件。整地过程中,应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采取作业保护和水土保 持措施,避免造成土壤污染和水土流失。
第二十条 合理密植。根据林草中药材品种特性,采用种子直 播、扦插、嫁接、育苗移栽等适宜方式,开展种子种苗处理、育苗 定植等作业措施,保证单位面积上适宜的基本苗(株)数量。
第二十一条 施肥。依据林草中药材营养需求特性、土壤肥力 等因素,科学制定肥料施用技术规程。肥料施用不应产生面源污 染,且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优化施肥种类、时间、数量与施用方法,避免土壤因长期使用 肥料而造成退化。 以施用植物源生物有机肥、碳基肥和生物液体肥为主,优先使 用经国家批准的菌肥及中药材有机专用肥。 禁止施用化学肥料及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
第二十二条 灌溉和排水。在播种、育苗、移苗定植等生长过 程中的需水关键期及时灌溉,保证林草中药材的水分供给。灌溉用 水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低洼易涝区根据需要设置排水设施。
第二十三条 有害生物防控。对有害生物以预防为主,选用自 然调控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等绿色防控技术防治。充分利用 生态系统的自我调控能力,因地制宜,采用引入天敌、特异性伴生 植物等方法,辅以必要诱杀、隔离等人工措施,有效控制有害生物 对林草中药材生产的不利影响。禁止使用化学农药。
第二十四条 采收与初加工。根据林草中药材品种、用途及其 采收要求,制定采收技术规程,科学安排采收时间,适时、规范采 收。鼓励采用不影响药材质量和产量的机械化采收方法。采收过程 中,避免产生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生态环境问题。 林草中药材采收后,可就地进行拣选、清洗、去除非药用部 位、干燥及特殊处理等初步加工,应按照产地初加工技术规程进行 处理。初加工处理及临时存放过程中,严防淋雨、浸泡,严禁硫磺 熏蒸、染色、增重、漂白、掺杂等,防止中药材品质下降。
第二十五条 贮藏。根据林草中药材对贮藏温度、湿度、光 照、通风等环境条件要求,制定中药材采收后临时存放、加工过程 中存放和成品存放的贮藏规范。鼓励采用现代贮藏保管新技术。有 特殊要求的中药材贮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五章 关键环节管控
第二十六条 开展产地环境质量监测、生产过程监管、产品质量检测等关键环节管控,确保林草中药材质量安全、可追溯。
第二十七条 投入品管控。严格农药、肥料等投入品管控,禁 止使用对生态环境有毒、有害的投入品。
第二十八条 种植过程监测。在生态种植全过程中,对生产安 全、种植活动、产品质量、环境影响和生态状况等,进行监测和记 录。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种植方案,采取应对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机械装备使用管理。针对林草中药材种植区特 点,可根据条件适度使用精量播种机、种苗移栽机、药材收获机等 机械装备,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开展机械化作业时,应 避免造成水土流失,以及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第三十条 产地环境质量监测。建立林草中药材产地环境监测 管理机制,定期对产地土壤、空气、水质等环境质量监测,及时掌 握监测信息,并适时公布,保障生产环境的清洁和安全。
第三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测。依据《中国药典》相关规定,开 展林草中药材理化指标、功效成分、组织特征等性状和重金属、农 药残留成分检测,进行产品质量分级,保证林草中药材质量达标。
第三十二条 产品追溯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管理规定, 构建覆盖产地环境、种植过程、投入品使用、采收、产地初加工、 包装储运、质量检测、销售等关键环节的全程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体 系,相关信息应纳入管理数据库。
第六章 生产基地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集中连片的原则,结 合市场需求,建设林草中药材生态种植生产基地。基地建设应充分 论证、科学选址、合理分区、完善配套设施,编制总体规划和生产 经营方案。
第三十四条 加强档案管理与人员培训,并对种植活动相关的 台账、文件、图册、音像等资料及时建档、管理,专人负责、长期 保存。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术语和定义。 乡土品种。本地区天然分布品种或者已引种多年且一直表现良 好的外来品种。 引种品种。从本地以外其他同质区域引入,通过引种试验,并 加以培育或繁殖的优良品种。 道地品种。经过中医临床长期应用优选出来的,产在特定地 域,与其他地区所产同种中药材相比,品质和疗效更好,且质量稳 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中药材品种。 互作共生。不同植物品种依据自身生物学特性,相互促进或抑 制生长的作用关系。
第三十六条 本通则主要依据《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 准》《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 农 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 准》《NY/T 393 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NY/T 798 复合微生物 肥料农业行业标准》《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通用规则》等相关文 件与标准的各项原则及要求。